遺產繼承爭訟怎麼爭?認識「應繼分」與「特留分」、以及裁判分割方式 | 台北遺產訴訟律師,大安區遺產訴訟律師

一、 誰是繼承人?

(一)首先依照民法的規定,配偶是當然繼承人。

(二)而除了配偶之外,遺產繼承人依下列的順序排列:

1.直系血親卑親屬。

2.父母。

3.兄弟姊妹。

4.祖父母。

(三)上述順序要注意兩點:

第一,若是前順位繼承人存在,則後順位的人就不是繼承人。

第二,姪子姪女、叔叔阿姨舅舅等關係,都不是繼承人。所以如果你沒有上述四個順位的繼承人,但又想把財產給姪子姪女的話,切記要寫遺囑!否則遺產就會被充公。

二、 被繼承人死後,不得擅自領取被繼承人存款!

(一)社會上常見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剛過世時,便以為自己身為繼承人,領取自己部份的遺產很合理,便拿著被繼承人的提款卡,去ATM提領款項。亦或是家屬於辦理親人後事時,為了支付喪葬費用或是遺產稅費用,便也使用被繼承人的存款。

(二)千萬不可以!

1.刑法第216條偽造文書罪:

首先,明知親人已過世,卻仍以其名義制作取款條,即為擅自制作,屬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文書,如進而持向金融業者提領死者之存款,則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。

2.刑法侵占罪:

再來,遺產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,倘若繼承人擅自領取、花用,亦有可能構成侵占罪。

三、 「應繼分」與「特留分」介紹:

(一)何謂應繼分?

1.所謂「應繼分」,簡單來說就是今天在被繼承人完全沒有寫任何遺囑的狀況下,各繼承人可以分得的比例。

(二)如何計算應繼分?

1.民法第1144條規定:

「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,其應繼分,依左列各款定之:一、與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。二、與第1138條所定第2順序或第3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分為遺產2分之1。三、與第1138條所定第4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分為遺產3分之2。四、無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至第4順序之繼承人時,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。」

2.法條太複雜了,幫大家簡化成表格:

3.舉例來說,甲、乙為夫妻,沒有小孩,但甲有父母兩人。今甲死亡,扣除剩餘財產分配後有遺產500萬元,則配偶會分得總額500萬的1/2 (250萬元),剩下的1/2 (250萬元)再由甲的父母平分,一人125萬。

(三)何謂特留分?

所謂「特留分」就是法律規定遺產特別保留給每一位繼承人的最低最低數額。因此就算被繼承人寫遺囑,要把所有財產留給某一位繼承人,此時其他繼承人都可以跳出來表示其應受有最低限度的「特留分」數額才對。

(四)如何計算特留分?

1.民法第1223條規定:

「繼承人之特留分,依左列各款之規定: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2分之1。二、父母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2分之1。三、配偶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2分之1。四、兄弟姊妹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3分之1。五、祖父母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3分之1。」

2.法條太複雜了,幫大家簡化成表格:

四、剝奪繼承權:

(一)依照民法第1145條規定,繼承人可能喪失繼承權,連「特留分」都沒有:

「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喪失其繼承權:

一、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。

二、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,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。

三、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,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。

四、偽造、變造、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。

五、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,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。

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,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,其繼承權不喪失。」

(二)以上條文總結的話,可以分成三大類:

1.絕對失權(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):

此種失權不會因被繼承人原諒繼承人之行為而回復繼承權。

2.相對失權(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2、3、4款):

此種失權可因被繼承人原諒繼承人之行為而回復其繼承權。

3.表意失權(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):

此種失權尚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時,始喪失繼承權,但之後仍可因獲得被繼承人之原諒而復權。

五、遺產分割方式:

(一)首先是看各繼承人有沒有辦法自己喬得攏,若可以的話便可以進行「協議分割」。並簽署「遺產分割協議書」。

(二)但若當繼承人對於遺產分配談不攏時,便只能請求法院「裁判分割」遺產。此時,提告者需要附上:

1.起訴狀

2.繼承系統表

3.被繼承人的總遺產內容

4.被繼承人除戶謄本

5.繼承人的戶籍謄本

6.裁判費用

(三)而「裁判分割」有下列幾種遺產分割方式:

1.原物分割:將原物平均分配給繼承人,或分配與部分繼承人。

2.變價分割:也就是將遺產變賣,以價金分配於繼承人。

3.各種混合:例如一部分財產原物分割,一部分財產變價分割。

(四)法院決定遺產分割方式時,都會要繼承人提出各自的分割方案給法院參考。但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,不受繼承人主張之拘束。而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,會具體斟酌公平原則、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、各繼承人之意願,及遺產之性質、價格、使用現狀等相關因素,為妥適之判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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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陳哲瑋律師作者

    台大法律系畢業
    美國伊利諾大學香檳分校
    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律師
    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委員

    擅長領域為不動產訴訟、遺產分割訴訟、離婚訴訟、勞資訴訟、財富傳承等。

    陳哲瑋律師曾任職於理律法律事務所,且具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照,並擔任許多不動產仲介店之法律顧問,協助客戶解決眾多不動產、遺產分割、離婚財產等法律疑難雜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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