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怎麼離?財產怎麼分?認識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」| 台北離婚訴訟律師,大安區離婚訴訟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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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
一、 離婚三種方式介紹:
(一) 合意離婚(兩願離婚):
1.也就是找好兩個證人,一同簽署離婚協議書,再由配偶二人攜帶證件、一起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。而財產怎麼分配、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,只要雙方達成合意並寫在離婚協議書中就好。
2.協議離婚要帶什麼:
- 離婚協議書(兩位證人簽名)1式3份
- 雙方戶口名簿
- 身分證、印章
(二) 調解離婚
1.算是一種介於「合意離婚」與「裁判離婚」之間的折衷方案。也就是同樣由公正的第三方主持離婚程序,並且在調解筆錄作成時就有離婚的效力,再由法院直接通知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。
2.調解離婚怎麼做:
- 家事聲請調解離婚狀
- 聲請人戶口名簿
- 身分證、印章
(三) 裁判離婚
1.當對方堅持不願簽署離婚協議書,也不願調解離婚時,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「裁判離婚」程序,請求由法官判決離婚。
2.但無論如何,在裁判離婚程序前,法院也會先安排「調解離婚」,當調解不成時再繼續進入法院裁判程序。
3.裁判離婚必須要有「離婚事由」。
4.裁判離婚程序,時間大約需花費一年到一年半之久,且若牽涉「剩餘財產分配」事宜,且財產關係複雜,則甚至會需要到兩年之久。
二、 裁判離婚原來也要有「離婚事由」?不是想離就離:
(一) 依照民法第1052條規定,「裁判離婚」必須要有下列事由之一者,才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:
「夫妻之一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
一、重婚。
二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
三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。
四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七、有不治之惡疾。
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十、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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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認識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」:
(一) 夫妻間若沒有特別約定分別財產制,那夫妻間就是採「法定財產制」,也就是夫妻財產分為「婚前財產」及「婚後財產」,「各自」有管理、使用、處分的權利。
(二) 而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(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時),夫或妻各自現存之「婚後財產」,扣除各自「婚姻關係存續中」所負債務後,如有剩餘,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,應平均分配。
(三) 範例:
假設A夫B妻結婚時未約定財產制,夫妻財產制依法適用法定財產制。此時,如果A死亡,A留有婚後財產100萬元,婚後負債30萬元。B有婚後財產5萬元,沒有婚後負債。計算步驟如下:
A剩餘財產:100+(-30)=70萬元。
B剩餘財產:5+0=5萬元。
雙方剩餘財產差額:(70+5)÷ 2=37.5萬元。
B得向A請求的金額:37.5-5=32.5萬元。
四、 對方脫產怎麼辦!
(一) 民法第1020-1條規定:
1.「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,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,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。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,不在此限。」
2.這條是若對方已經把財產處分掉了的話,事後請求法院把該處分行為撤銷掉的補救措施。但是這條的時效很短,必須要在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內行使,或自行為時起一年內行使。
(二) 民法第1030-3條規定:
1.「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,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,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,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。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,不在此限。」
2.此條雖然看似有利,但要如何證明對方的財產處分行為是「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」,其實十分困難。例如要拿到對方的對話紀錄,或是證人提供證詞,否則通常這條法官都不會貿然使用。
(三) 假扣押:
若真的擔心對方把財產脫光光,那也可以向法院聲請「假扣押」。但是假扣押主要有下列兩個條件:
1.對方有脫產之行為,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。
2.聲請人要先提出扣押金額的1/10為擔保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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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哲瑋律師作者
台大法律系畢業
線上諮詢
美國伊利諾大學香檳分校
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律師
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委員
擅長領域為不動產訴訟、遺產分割訴訟、離婚訴訟、勞資訴訟、財富傳承等。
陳哲瑋律師曾任職於理律法律事務所,且具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照,並擔任許多不動產仲介店之法律顧問,協助客戶解決眾多不動產、遺產分割、離婚財產等法律疑難雜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