沒有聯外道路怎麼走?認識袋地通行權

 

一、 何謂袋地? 

「袋地」是指沒有聯外道路,致不能通常使用的土地。

當土地因沒有聯外道路而成為袋地時,袋地所有人在特定條件下,就可以對周圍土地的所有人主張「袋地通行權」,以取得與對外道路的聯絡。立法目的上,就是考量為了充分發揮袋地之經濟效用,以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。

 

二、 要如何請求袋地通行?

要主張袋地通行權時,也不是想怎麼走就怎麼走,必須要符合下列構成要件:

(一) 土地與公路沒有適宜之聯絡,致不能通常使用:

是否能為「通常之使用」,須斟酌該袋地之位置、地勢、面積、用途、社會環境等因素綜合判斷。倘袋地為建地時,並應考量其坐落建物之防火、防災、避難及安全等需求。例如,必須考量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」就道路寬度、長度的需求。

(二) 通行的路必須是對於鄰地損害最少之方法

很多人來找律師時,就是拿著地籍圖表示自己想要怎麼走通行權。但實際上,要怎麼走袋地,法官會衡量道路的走法是否是「」。此時,可以考量下列各項為因素:

1. 對地上物之影響:即是否要拆除地上物。

2. 對他人土地完整性之影響:即是否會產生畸零地、對建物之建築是否有影響。

3. 通行地現在之使用類別:即該通行土地之地目為何,若屬都市計畫區,則該通行地為何種用地。

4. 通行地價值之損失:此部分於必要時可囑託公正第三人鑑定該地之價值,就該鑑定報告書依單位面積計算通行地總面積之損失總額。

5. 對他人造成之實質損失:即對第三人因不能利用該地之實質上損失,例如不能合併使用土地。需補償受通行人所受之損害

(三) 無法通常使用不是土地所有人造成者:

1. 例如自己把路封起來、自己把橋拆掉,若是這種狀況就無法主張要求要袋地通行權。

2. 而若是土地是因為所有權人自己分割、讓與導致成為袋地的情況,此時法律認為,雖然還是可以主張袋地通行權,但畢竟袋地算是受讓人與讓與人之間自己導致的,那此時就不能主張要走其他隔壁鄰居的道路,只能要求要走受讓人或讓與人自己的道路。

(四) 需要補償通行地所有人所受之損害

依照民法第787條第二項:「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,並應支付償金。」、第788條第一項:「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,得開設道路。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,應支付償金。」因此,通行權人通行他人道路時,可能會需要支付一部分的使用費。

 

三、 買地前謹慎!袋地通行的路寬也是重點

(一) 袋地不是有路走就好,更重要的是是否能請領建築執照!

依照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」:

「基地內私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:

一、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。

二、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為三公尺。

三、長度大於二十公尺為五公尺。

四、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、○○○平方公尺以上者,通路寬度為六公尺。

五、前款私設通路為連通建築線,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;穿越之深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;該部份淨寬並應依前四款規定,淨高至少三公尺,且不得小於法定騎樓之高度。」

(二) 因此,在規劃袋地通行時,或是在買位於袋地的地時,不只要考慮到路能不能走,更重要的是路夠不夠寬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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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陳哲瑋律師作者

    台大法律系畢業
    美國伊利諾大學香檳分校
    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律師
    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委員

    擅長領域為不動產訴訟、遺產分割訴訟、離婚訴訟、勞資訴訟、財富傳承等。

    陳哲瑋律師曾任職於理律法律事務所,且具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照,並擔任許多不動產仲介店之法律顧問,協助客戶解決眾多不動產、遺產分割、離婚財產等法律疑難雜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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