承包商亂做害我被業主罰款?室內設計結果跟想像差很大?定作人對於承攬人的工程瑕疵要

 

一、 什麼是承攬?

(一) 依照民法第490條規定:「稱承攬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,他方俟工作完成,給付報酬之契約。」

(二) 白話文來說,就是由業主(定作人)向承攬人要求完成某一任務,並由業主(定作人)向承攬人支付報酬。常見的例如:業主要求室內設計師完成室內設計工程,並支付給室內設計師報酬,便算是一種承攬。

 

二、 「包工又包料」是承攬還是買賣?

(一) 有一些工程是材料由承攬人提供,又由承攬人完成一定工作的。例如衣服製造工廠,它的商品包含了衣服的原料以及設計製作,那這樣我們請工廠製作服裝,到底是「買賣契約」,還是「承攬契約」呢?而分類成「買賣契約」或「承攬契約」,涉及到法規適用上的差別,兩個在民法是兩個完全不同的體系、適用不同的規則,因此要確定到底屬於哪種契約就十分重要!

(二) 實務見解認為,這要看雙方間到底重視的是什麼?如果是重在「工作的完成」的話,那就是「承攬契約」;如果是重在「財產權的移轉」,那就是「買賣契約」。如果都沒有偏重,那就是「混和買賣與承攬契約」。

 

三、 何謂工程瑕疵?

依民法第492條規定,承攬物之瑕疵擔保類型,分為「品質瑕疵」、「價值瑕疵」、「效用瑕疵」三種。常見的態樣例如:防水層破損、未裝設防火門、材料不符約定、尺寸不合、地面不平或水平高低不一致等等。

 

四、 定作人可以主張甚麼權利:

(1) 瑕疵修補請求權

定作人依法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,不可未定期催告即直接自行修補或跟直接承攬人索要賠償。因此建議在發現工程瑕疵時,可以趕快諮詢律師,請律師幫忙撰寫律師函或存證信函給對方。

(2) 修補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

若經過通知對方修補,但對方置之不理或拒絕修補,則我們也可以自行修補並請求承攬人償還修補費用。

(3) 報酬減少請求權

要求對方退還其所溢領的報酬。

(4) 契約解除權

在瑕疵重大的時候,也可以請求解除契約。

(5) 損害賠償請求權

依照民法第495條規定:「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,致工作發生瑕疵者,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,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,或請求減少報酬外,並得請求損害賠償。」

於因小包商施作而導致自己遭業主裁罰時,大包商通常便會跟小包商索要此部分的損害賠償費用(例如小包商工程延遲,導致大包商遭業主以每日千分之五之違約金罰款)。

 

五、 定作人請求時效:

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、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、減少報酬請求權、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,時效都超級短!!!要在瑕疵發見後「一年」內行使,否則權利就消滅。因此,律師建議在發現工程有瑕疵後,趕快聯繫律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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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陳哲瑋律師作者

    台大法律系畢業
    美國伊利諾大學香檳分校
    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律師
    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委員

    擅長領域為不動產訴訟、遺產分割訴訟、離婚訴訟、勞資訴訟、財富傳承等。

    陳哲瑋律師曾任職於理律法律事務所,且具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照,並擔任許多不動產仲介店之法律顧問,協助客戶解決眾多不動產、遺產分割、離婚財產等法律疑難雜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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