沒有聯外道路怎麼走?認識袋地通行權 | 台北民事律師,大安區民事律師
-
目錄
一、 何謂袋地?
「袋地」是指沒有聯外道路,致不能通常使用的土地。
當土地因沒有聯外道路而成為袋地時,袋地所有人在特定條件下,就可以對周圍土地的所有人主張「袋地通行權」,以取得與對外道路的聯絡。立法目的上,就是考量為了充分發揮袋地之經濟效用,以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。
二、 要如何請求袋地通行?
要主張袋地通行權時,也不是想怎麼走就怎麼走,必須要符合下列構成要件:
(一) 土地與公路沒有適宜之聯絡,致不能通常使用:
是否能為「通常之使用」,須斟酌該袋地之位置、地勢、面積、用途、社會環境等因素綜合判斷。倘袋地為建地時,並應考量其坐落建物之防火、防災、避難及安全等需求。例如,必須考量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」就道路寬度、長度的需求。
(二) 通行的路必須是對於鄰地損害最少之方法
很多人來找律師時,就是拿著地籍圖表示自己想要怎麼走通行權。但實際上,要怎麼走袋地,法官會衡量道路的走法是否是「」。此時,可以考量下列各項為因素:
1. 對地上物之影響:即是否要拆除地上物。
2. 對他人土地完整性之影響:即是否會產生畸零地、對建物之建築是否有影響。
3. 通行地現在之使用類別:即該通行土地之地目為何,若屬都市計畫區,則該通行地為何種用地。
4. 通行地價值之損失:此部分於必要時可囑託公正第三人鑑定該地之價值,就該鑑定報告書依單位面積計算通行地總面積之損失總額。
5. 對他人造成之實質損失:即對第三人因不能利用該地之實質上損失,例如不能合併使用土地。需補償受通行人所受之損害
(三) 無法通常使用不是土地所有人造成者:
1. 例如自己把路封起來、自己把橋拆掉,若是這種狀況就無法主張要求要袋地通行權。
2. 而若是土地是因為所有權人自己分割、讓與導致成為袋地的情況,此時法律認為,雖然還是可以主張袋地通行權,但畢竟袋地算是受讓人與讓與人之間自己導致的,那此時就不能主張要走其他隔壁鄰居的道路,只能要求要走受讓人或讓與人自己的道路。
(四) 需要補償通行地所有人所受之損害
依照民法第787條第二項:「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,並應支付償金。」、第788條第一項:「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,得開設道路。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,應支付償金。」因此,通行權人通行他人道路時,可能會需要支付一部分的使用費。
三、 買地前謹慎!袋地通行的路寬也是重點
(一) 袋地不是有路走就好,更重要的是是否能請領建築執照!
依照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」:
「基地內私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:
一、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。
二、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為三公尺。
三、長度大於二十公尺為五公尺。
四、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、○○○平方公尺以上者,通路寬度為六公尺。
五、前款私設通路為連通建築線,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;穿越之深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;該部份淨寬並應依前四款規定,淨高至少三公尺,且不得小於法定騎樓之高度。」
(二) 因此,在規劃袋地通行時,或是在買位於袋地的地時,不只要考慮到路能不能走,更重要的是路夠不夠寬!
-
陳哲瑋律師作者
台大法律系畢業
線上諮詢
美國伊利諾大學香檳分校
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律師
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委員
擅長領域為不動產訴訟、遺產分割訴訟、離婚訴訟、勞資訴訟、財富傳承等。
陳哲瑋律師曾任職於理律法律事務所,且具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照,並擔任許多不動產仲介店之法律顧問,協助客戶解決眾多不動產、遺產分割、離婚財產等法律疑難雜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