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仲公親變事主,如何能在買賣交易中獨善其身?

 

常見狀況一:斡旋轉定金後,買方要求返還

(一) 斡旋轉定金,預約成立:

買屋時,買方通常會在議價階段提出「斡旋金」給房仲,由房仲代為保管,如果賣方同意買方的出價,斡旋金就會轉為定金,交賣方收取。此時,收受訂金後,雙方成立的是「預約」。

(二) 預約成立,毋庸退還定金:

1. 若已經經賣方同意價格、轉換成了「定金」,那除非雙方合意解除契約,否則是沒有辦法退還的。此時,倘若買家後續沒有補上其餘簽約款項,並且於約定日期前簽訂本約,那賣方是有權沒收定金的。

2. 由上可知,買方若要退還「斡旋金」,必須要在賣家同意價格前(也就是成立預約前),撤回斡旋。因此,買方下斡旋後如果改變心意,務必及早通知房仲停止議價,才能退回斡旋金。

 

常見狀況二:賣出的房屋遭認定有瑕疵,買方要求解除契約與損害賠償:

(一) 房仲賣出房屋竟然藏有瑕疵,最終導致公親變事主:

1. 「張先生,你賣我的房子,隔壁鄰居竟然告訴我是凶宅!你們房仲怎麼都沒跟我說?」在客戶滿心歡喜買受房子後,驚覺自己的房屋竟是瑕疵屋,第一個一定是打給房仲詢問怎麼回事。但房仲也覺得很無奈,賣方刻意隱瞞資訊,自己也不知情。此時,買家覺得受騙,因此提告賣家要解除買賣契約,並且也提告房仲,請求損害賠償,甚至提告詐欺罪等等。

2. 房仲負有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」:

「不動產仲介業之業務,涉及房地買賣之專業知識,一般之消費者委由仲介業者處理買賣事宜,而仲介業者針對其所為之仲介行為,既向消費者收取高額之佣金,應就其所從事之業務負善盡預見危險及調查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。又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,係指依交易上一般觀念,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者而言。」

由上述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865號判例可知,房仲負有一定調查上的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」。

3. 房仲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程度為何?

就上述法院所謂房仲的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」,到底要調查到甚麼程度才算盡了此義務呢?就此,要看案件的「瑕疵」屬於哪一種。

例如在「海砂屋」的情況,法院的見解認為,房仲只要以「目視」的方法,檢查有無鋼筋保護層爆裂、剝落、鋼筋腐蝕外露等現象,就算是盡了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。在「凶宅」的情況,倘若房仲有在四周鄰里有訪問過是否有發生過非自然死亡狀況,那就可能可以算是免責了。

(二)   配合「不動產法律101」法律顧問律師,讓客戶第一時間安心:

1. 今天客戶發現房屋有瑕疵,第一時間一定是聯繫委託的房仲。這時候,房仲若只是跟客戶反駁自己「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」,一定會頓失客戶的信任,最終不僅有可能使客戶決定向法院請求解除房屋買賣契約,更有可能被屋主連同賣方一同告進去要求損害賠償,讓自己「公親變事主」。

2. 因此,「不動產法律101」建議,在第一時間應該設身處地為客戶著想,馬上幫客戶準備配合店內的「不動產法律101」法律顧問專業律師,由律師解答以及說明客戶可能的選擇有什麼,讓房仲站在客戶的這一端著想。以此不僅使客戶覺得服務周到,更使客戶審慎評估是否行使解約權,而且也因為房仲的危機處理很好,更不會將房仲一同告進去要求損害賠償。一舉數得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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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陳哲瑋律師作者

    台大法律系畢業
    美國伊利諾大學香檳分校
    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律師
    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委員

    擅長領域為不動產訴訟、遺產分割訴訟、離婚訴訟、勞資訴訟、財富傳承等。

    陳哲瑋律師曾任職於理律法律事務所,且具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照,並擔任許多不動產仲介店之法律顧問,協助客戶解決眾多不動產、遺產分割、離婚財產等法律疑難雜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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