買預售屋卻遲遲未能交屋,害我沒有地方住!

 

一、 預售屋交屋遲延常見的3種態樣:

(一) 建築工程延誤:

建築工程延誤的原因眾多,有可能因為缺工缺料,有可能因為建築過程中發生工安意外,亦或是發生天災地震等等,都有可能導致建築工程延誤。

(二) 建案未取得使用執照:

於完工後,建案需要取得使用執照後才能使用,但若在審核使照的過程中有些許缺漏或審核未通過,或是政府加大審查力度與密度,便有可能拖延到取得使照的時間。

(三) 資金不足或牽涉法律爭議:

建築工程茲事體大,涉及到大量人力物力,倘若材料或工人短缺,導致成本提高,有可能使資金支出遠超預期,而展延工期。

此外,若建設公司身陷他案訴訟,遭到他人求償(例如工安意外、他建案履約問題等),使得建設公司財務吃緊,甚至遭他人假扣押冷凍財產,使其無法調動金錢施工,就有可能使建案停頓。

 

二、 買方有權要求建商賠償:

(一) 依內政部公告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其中第12條第1項明確規定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,應明確簽訂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的日期,以確保建商需如期交屋,讓買方後續能如期順利辦理產權過戶與交屋入住。而如果建商延遲交屋時,買方有權可以要求賠償。

 

三、 買方可以請求的項目包含什麼:

(一) 遲延利息:

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,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。

(二) 解約

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,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。

(三) 解約違約金:

解除契約時,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,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,並應同時賠償不低於15%之房地總價款違約金。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,則以已繳價款為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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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陳哲瑋律師作者

    台大法律系畢業
    美國伊利諾大學香檳分校
    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律師
    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委員

    擅長領域為不動產訴訟、遺產分割訴訟、離婚訴訟、勞資訴訟、財富傳承等。

    陳哲瑋律師曾任職於理律法律事務所,且具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照,並擔任許多不動產仲介店之法律顧問,協助客戶解決眾多不動產、遺產分割、離婚財產等法律疑難雜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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