買家突然不買了怎麼辦?賣家不賣了怎麼辦?

 

一、 已簽署訂購單(預約)+定金:

(一) 在看房買屋時,因為現房市正熱,好的物件轉眼即逝,在一頭熱之下,買家跟賣家往往會先簽署所謂「房屋訂購單」,先由買家支付約10萬元以上之保留款,賣家則幫買家保留該標的一定時間。

(二) 然而個人經濟因素變化莫測,亦或是又看到更合適的物件,時常發生反悔不買的問題。尤其在預售屋交易,由於看不到房屋現況,更時常發生簽署「訂購單」後,買家不履約的狀況。此時已支付的訂金(定金)該怎麼辦呢?

(三) 就定金如何返還,依照民法第249條規定:

「定金,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,適用左列之規定:

一、契約履行時,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。

二、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,致不能履行時,定金不得請求返還。

三、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,致不能履行時,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。

四、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,致不能履行時,定金應返還之。」

(四) 可歸責於買家不能履行時,定金不得返還:

依照上開規定,如果是因為「可歸責於買家的事由」,例如買家反悔不買、買家遲未簽署本約或交付尾款,導致不能履行時,定金不得返還。

(五) 可歸責於賣家不能履行時,賣家應返還兩倍定金給買家:

然而,若是因為「可歸責於賣家的事由」,例如賣家建案停工、賣家另尋高價買家時,導致不能履行,則賣家要返還「兩倍」之定金予買家。

 

二、 已簽署契約本約:

(一) 買家不買時,賣家有什麼權利:

1. 選擇一:請求繼續履約,並請求遲延損害:

(1) 給付遲延下,因買家之給付尚屬可能(也就是買家有能力買),則並不影響賣家之履行請求權。賣方仍可以依照原本雙方間的契約關係,向買方請求履行契約。

(2) 並且,依照民法第231條規定:

「債務人遲延者,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。」

所以綜上,賣方不僅可以要求履約,也可以同時請求買家賠償因遲延給付而生之損害。

2. 選擇二:解約、並請求遲延損害

若屋主已經不想賣給這個買家了(或是房屋市值又漲了許多想賣更高),就可以不請求對方履行契約,而是經催告對方履約後,依照民法第254、255條規定,向對方主張解除契約。並且,依照民法第231條規定,向對方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。

(二) 賣家已經賣給別人,買家有什麼權利:

1. 有些賣家會因為突然有人開價更高,便轉而賣給第三人。此時,屬於「可以歸責於賣家」之「給付不能」。

2. 買方可以跟賣方請求損害賠償:

依照民法第226條規定:

「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,致給付不能者,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。」

是此時買方可以跟賣方請求損害賠償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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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陳哲瑋律師作者

    台大法律系畢業
    美國伊利諾大學香檳分校
    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律師
    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委員

    擅長領域為不動產訴訟、遺產分割訴訟、離婚訴訟、勞資訴訟、財富傳承等。

    陳哲瑋律師曾任職於理律法律事務所,且具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照,並擔任許多不動產仲介店之法律顧問,協助客戶解決眾多不動產、遺產分割、離婚財產等法律疑難雜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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