漏水、凶宅、坪數不足?買屋買到瑕疵屋怎麼辦?| 台北律師,台北不動產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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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
一、 房屋瑕疵包含甚麼?
(一) 依照民法第354條「物之瑕疵擔保責任」規定,在買賣房屋時,賣方應向買方擔保此房屋不會滅失,也不會有減少房屋價值、效用、保證品質的瑕疵。
(二) 因此,舉凡買房子後,才發現房屋有漏水、壁癌、鋼筋外露、凶宅、坪數不足等使房屋價值減少或不具有保證品質的情況,都可以算是瑕疵。
二、 買方義務:
(一) 盡速檢查與通知賣方義務:
依照民法第356條規定,買方有盡速檢查房屋的義務,並且要馬上通知賣方,否則就被視為承認房屋沒有瑕疵。因此,律師建議在買屋後,細心檢查房屋,如果發現有瑕疵,馬上聯繫律師,寫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給對方做通知。
(二) 時效:
依照民法第365條規定,主張瑕疵擔保的權利必須要在交屋後五年內行使。此外,在依照前述民法356條通知對方後,必須要趕快在通知後「六個月內」向對方提起訴訟,主張要解除契約還是減少價金。
三、 買方可以主張甚麼權利:
(一) 如果有在買受房屋後,及時發現瑕疵,並且遵從前述的民法第356條「盡速檢查房屋」規定,並且在民法第365條的「時效內」提出請求,則買方主要有下列兩個權利可以行使:
1. 減少價金:
也就是請求就房屋減損或需要修繕的部分,請求對方退部分款項回來。就此部分,律師都會協助向估價師鑑定。
2. 解約:
如果瑕疵重大,影響自己繼續居住使用的意願了,那也可以考慮解除契約、雙方回復原狀。
(二) 但大部分時候,因為「解約」茲事體大,且涉及到中間的代書費、手續費、稅金等等該由誰來負擔的問題,因此倘若房屋的瑕疵不嚴重,法官通常傾向於判以「減少價金」取代「解約」。
四、 約定「現況交屋」就可以完全免去瑕疵擔保責任?
(一) 許多屋主在賣房時,為了避免後續麻煩,因此會在買賣契約書上註明「現況交屋」、「不負瑕疵擔保責任」等文字,以藉此免責。尤其是在便宜出售、或是處分平常沒有在管理使用的標的的交易中最為常見。
(二) 「瑕疵擔保責任」可不可以特約免除?答案是可以的。但是他免除的範圍到哪,就是法律上爭議的所在了!通常我們專業律師會審查下列幾點:
1. 房屋「現況說明書」怎麼寫?
2. 瑕疵是不是一般房屋買受人於初始進入該屋時即「能立即發現」之瑕疵?
3. 瑕疵是否涉及重大過失或者是故意不告知?
4. 瑕疵是否重大?
(三) 因此,就算寫「現況交屋」也不一定能完全就後續的所有瑕疵為完全免責。律師建議,這邊可以在契約中明文約定「賣方免除瑕疵擔保責任、買方拋棄買賣標的物瑕疵擔保請求權」,這樣比起單單「現況交屋」,會有比較明確的效果。但無論如何,倘賣家刻意隱瞞瑕疵,都還是有可能被認定特約無效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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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哲瑋律師作者
台大法律系畢業
線上諮詢
美國伊利諾大學香檳分校
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律師
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委員
擅長領域為不動產訴訟、遺產分割訴訟、離婚訴訟、勞資訴訟、財富傳承等。
陳哲瑋律師曾任職於理律法律事務所,且具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照,並擔任許多不動產仲介店之法律顧問,協助客戶解決眾多不動產、遺產分割、離婚財產等法律疑難雜症。